游客车停在客栈指定停车场后出现裂痕   武陵源区法官高效化解矛盾
2021-02-23 10:28:21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廖悠悠 | 作者:曾雨田 雷清波 毛艺浔 | 点击量:25806         

  法制周报·新湖南讯(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雷清波 毛艺浔)近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自驾游客车辆玻璃损害赔偿纠纷案,游客李女士满意而归。

  牛年春节假期,长沙李女士带着母亲自驾来到武陵源景区游玩,入住某客栈。之后,李女士将车子停放在该客栈合作的某公司停车场。随旅行社游玩两天后,李女士准备驾车离开客栈去张家界大峡谷景区的途中,发现爱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有破损裂痕。

  李女士随即联系客栈老板,反映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受损情况并要求给个说法,客栈老板认为与自己无关。随后,李女士拨打110报警,警察调阅停车场的监控,发现车辆停放位置系摄像头盲区,停车场进出口监控,因摄像头像素等技术原因,无法判明进出停车场时,该车前挡风玻璃是否有裂痕。出警民警无法判断受损原因,只好进行协调,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未果。

  2月16日中午,李女士拨通了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的投诉电话,正在吃午饭的值班法官接到电话后,立即放下碗筷,赶到现场处理。速裁法官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向民警了解处警情况后,就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首先,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归纳争议焦点、分析法律关系并对相关诉讼风险进行提示。

  经法官释法明理,客栈老板明白在未找到第三人造成损害之前自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女士亦承认自己存在失误,开出停车场未及时发现车辆受损情况,愿意自担相应责任。最终,双方彼此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客栈老板当庭赔偿李女士奔驰车前挡风玻璃损失费3200元,李女士自担其余损失。

  据悉,春节期间,武陵源区法院旅游速裁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坚守岗位,24小时值守,及时、高效化解游客在旅游途中的矛盾纠纷,消除游客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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